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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

江西省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西省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英译名(Jiangxi  Society of Plant Nutrition and Fertilizer Science),缩写[JSPNF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从事植物营养与肥料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全省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江西省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依法办会的理念。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的职责,促进全省农业科技人才的成长进步和植物营养与肥料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科协、省民政厅、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省农科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602号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适应我省农业生产与科学发展的重点任务和本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提高本学科学术水平。
(二)组织出版与学科有关的学术专著,技术资料和科普读物等。
(三)组织开展对植物营养与肥料领域科学技术与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四)积极开展与国际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民间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发展同海内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本省植物营养与肥料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编辑、制定和审定有关技术标准。
(六)接收农业企业委托,帮助农业企业开展经营策划、品牌推介、引荐人才、拓展市场等咨询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七)开展本领域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八)经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本领域优秀科技成果获得者及有成就的专业人士,发现和培养青年科技工作者,向社会推荐人才。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植物营养与肥料科研、教育、生产、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具有研究实习员(助教、助理农艺师、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从事植物营养与肥料的科研、教育、生产、技术推广和管理的单位可以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各项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人员,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它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员不少于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
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学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机构,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应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监事长在本学会应有较高威望和公信力;秘书长应有领导能力、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并逐步推进秘书长专职化。如秘书长为兼职,则应由秘书长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任职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设秘书处,负责本学会日常运营和管理,其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由本学会直接领导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行政办公支出及专职人员的薪酬支出,不得作为红利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自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
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解散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五十一条  江西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会徽由绿色植物叶子、红壤标志和中英文标识组成。
第五十二条 江西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刷、也可制成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